玲玲是一名90后,大专毕业后当了一名护士。爱美的玲玲看到身边有很多人都在注射瘦脸针,她就自己购买了瘦脸针,使用之后发现没有什么不良反应,并且在购买过程中她了解到销售瘦脸针的利润相当不错,于是玲玲动了心。玲玲在西宁市城东区花园北街租了一套房子,在这里做起了销售瘦脸针的小生意。
平时,玲玲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一些小广告以招揽客人,交易达成后,玲玲将约好的人带到租住的房子里,为他们注射瘦脸针。有一次,唐唐在朋友圈看到了玲玲发的小广告,她也想瘦脸,于是就联系了玲玲,随后在玲玲处先后注射了两次瘦脸针。
被抓
1月15日,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分局民警根据线索在玲玲租住的房子里将其抓获,并立案侦查。民警在房子里查获已使用的瘦脸针两支,未使用的瘦脸针一支,此外一次性注射器7支。经查,玲玲通过微信从他人处购买未经国家进口许可的韩国产的瘦脸针,自去7年11月至今年1月,多次销售给他人使用,从中获利约2000元。
1月16日,玲玲因涉嫌销售假药被城中分局依法取保候审。
领罚
8月17日,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向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。经西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产品定性意见书表明:申请鉴定的瘦脸针(肉毒杆菌A型)1支,系无中文标识产品,根据相关规定,该产品应按假药论处。
9月3日,城东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,法院认为,被告人玲玲违反国家药品管理制度,明知是假药而销售,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。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,并可宣告缓刑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,判决被告人玲玲犯销售假药罪,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,缓刑1年,并处罚金10000元。
城东区检察院检察官傅思宇说:“假药对人身体健康危害极大,广大市民在购买、使用药品时,应当通过正规医疗机构,切勿贪图便宜从无经营许可的个人处购买、使用,避免使自身健康受到侵害。如果接受“微整形”等医疗美容服务,也应该去正规医疗机构并签订相关服务协议,避免发生维权纠纷。”
城东区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汪雪莲说:“被告人本身学习的就是医护专业,她最起码会懂得这些常识性的东西,像药品必须有准字号才可以,而她自己对于那些是假药,哪些是真药也该有个辨识,并不是说自己使用了觉得没有副作用就可以了。恰恰相反的是被告人玲玲以身试法,自己购买的瘦脸针外包装上全是韩文,她自己看不懂,却给他人注射,完全不顾及潜在的危险,是对自己以及他人的不负责任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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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141条规定,生产、销售假药的,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;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